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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全球華人教育資訊與評估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成立大會通過​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6年5月17日中市社團字第1060053018號函核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全球華人教育資訊與評估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華人在教育科技、心理計量、教育資訊與評估等訊息交流,推廣相關研究成果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及提昇全球華人教育科技、心理計量、教育資訊與評估等方面訊息。

二、舉辦國內、國際會議或工作坊,分享研究成果及資訊。

三、出版華人教育資訊與評估相關學刊。

四、其他教育資訊、評估等相關事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本會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凡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並對教育資訊與評估有專門研究,或從事教育資訊與評估有關工作之專科學校以上畢業,曾修習教育資訊與評估方面課程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本會會員分一般會員和團體會員二種。

一、一般會員:符合上述資格,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應享權利如下:

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利益。

四、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會員欠繳會費滿1個月,經函請繳費逾1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之情事之一者,得暫停其會員權利或註銷會籍。

違背本會宗旨、破壞本會會譽者,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決議後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一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與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三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理監事候選人由理、監事聯席會議加倍提供參考名單後,由會員大會中會員圈選之,組織理、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綜理會務,對外表本會。理事長任期三年,只能連任一次。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祕書長一人,幹事書記若干人,由理事會聘請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 十六 條 本會理監事由大會選舉,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 十七 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做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四章 會  議

第 二  十 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經呈准舉行臨時會。

第 二十一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正本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二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一般會員及團體會員(一人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

第 二十四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  費

第 二十五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無。

  • 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100元。

      團體會員:每年新台幣3,000元。

三、補助費。

四、會員捐款。

五、基金之孳息。

六、其他來源。

 

第 二十六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二十七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 二十八 條 本會各項辦理細則,及分會組織通則另訂之。

第 二十九 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後,呈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三  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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